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良记分办法”),加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市卫监所根据历年来不良记分办法实施情况,并征询各区县卫生监督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办法实施情况意见,在总结经验与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意见稿。8月20日,市卫监所医疗执业监督相关科室会同市卫生局医管处,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稿进行了专题讨论。大家围绕修订内容,尤其在记分分值、记分具体操作实施、部分不良行为的暂缓校验分值等问题上,各抒己见,反复斟酌。根据讨论情况,将进一步细化完善修订内容,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