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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上海瑞高塑胶有限公司、上海皇冉管业有限公司、上海宝洋塑业有限公司:
因你们单位到期未申请延续有关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上海市卫生许可批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及《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卫生局决定注销你们单位有关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上海市卫生许可批件》。由于你们单位已经撤离原许可地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注销通知书(沪卫涉销字(2009)第0027-0030、003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注销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