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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服务方式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登记
发布时间:2009-10-30     消息来源: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符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开展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健康体检”服务方式。各医疗机构需提交的材料可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网址 www.hs.sh.cn)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医疗机构申请执业变更审批须知”栏目的“服务方式变更”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