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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彼德发型设计有限公司:
由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公[2009]00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卫生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公[2009]00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上海市卫生局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公[2009]0037
上海彼德发型设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09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正常营业。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朱仁平、刘飞龙、陆华荣等3人,均未能当场提供“健康合格证”。经调查,你单位上述三人在未获得“健康合格证”的情况下,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联系电话:64377020转2203分机
联系人:郑建翔 刘汀
上海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