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伟:
由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沪卫护士执业销字(2008)第1号”注销注册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沪卫护士执业销字(2008)第1号”注销注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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