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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敏敏:
由于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局第2220074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第2220074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机构代码: 2020048000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第2220074055号
被处罚人: 查敏敏
地
址: 上海市衡山路910号
本局依法于
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和鉴定结论等为证。
现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或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 海 市 卫 生
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