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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看病要到正规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2005-08-22     消息来源: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了保护市民健康权益,市卫生局提醒广大市民,看病务必要到正规医疗机构。正规医疗机构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些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为了保护患者,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核准的服务方式,执行门诊、急诊、住院的有关诊疗制度,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等;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等等。

  为保护广大市民的知情权,法律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诊疗科室分布示意图和收费标准置于明显的位置,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载有本人工号、职务的标牌上岗。市民就医时务忘查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市卫生局还提醒广大市民千万不要因贪图就诊便利、价格便宜,而到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下黑诊所”看病,地下黑诊所大多卫生状况差、消毒隔离措施不到位,使用过期变质药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医疗质量难以保证,不仅会贻误自己的病情,还会酿成终身悔恨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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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五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