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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
为加强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3〕56号)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经2005年3月14日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2.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略)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发〔略)
二○○五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三)中医药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
(四)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中医药业务建设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制订本机构利用中医药服务社区的工作计划,推广运用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中医科,开展中医诊疗项目不少于2个。
(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置独立的中医药服务诊疗场所,并应当配备开展中医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中药房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中医药人员配备和人才培养 (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执业医师数应当占本机构执业医师总数的一定比例,且应当至少配备1名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称的中医执业医师。
从事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
(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床执业医师应当接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中医执业医师应当接受中医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培训计划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十一)鼓励本市二、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在职及退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兼职服务,具体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中医药服务基本内容 (十二)预防
1.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2.开展2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防治一体化的服务,运用中医理论与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
3.居民健康档案中应当体现中医服务的内容。
(十三)医疗
1.提供基本的中医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
2.根据“简、便、验、廉”的原则,运用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等在内的4种以上的中医药治疗方法;
3.提供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品种数量应当满足开展中医药服务需要;中成药品种应当在50种以上,开设中药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药饮片品种应当在250种以上。
(十四)保健
1.制订有中医药内容的,适合社区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重点人群以及亚健康人群的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2.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养生保健工作。
(十五)康复
运用中医药方法结合现代理疗手段,开展中医药康复医疗服务。
(十六)健康教育
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防病、保健知识,能够提供有中医药内容的健康教育。
(十七)计划生育咨询以及技术指导
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孕产妇保健及指导。
(十八)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十九)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应当开展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技术指导、业务管理以及对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