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如何申请鉴定?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对区(县)职业病诊断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15日内,可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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