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诊断职业病应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号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 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申请诊断职业病应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时没有发现异常,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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