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省市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是否可在本市继续使用?
不可以。应该重新通过本市的培训、考核,申请办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终止妊娠术、节育手术、助产等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人工授精等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国外来沪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人员,须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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